(一)组织领导和管理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标准;组织实施大渡口区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改革发展计划。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普及统计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查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三)指导和监督街镇、部门(行业)统计工作;协调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之间的关系;依法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评估;依法管理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加强全区统计基层基础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重大的国情国力、区情区力普查和专项调查;统一组织协调全区的社会经济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统计数据。
(五)组织实施全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搜集、整理和提供国民经济核算有关资料。
(六)组织实施全区一、二、三产业有关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和环境等统计数据。
(七)建立有关统计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和监控制度并组织实施;整理、核定、管理、提供、发布全区性基本统计资料;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加强对全区统计信息发布的规范管理,组织建立统计信息共享制度和发布制度。
(八)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能源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警和统计监督;建立健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动态监测和决策咨询服务;参与对街镇、区级部门的考核评价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建设和管理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统计数据库。
(十)协助街镇、部门管理专兼职统计人员;促进全区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组织全区统计教育,统计干部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区统计从业资格考试、统计职称考试、从业资格认定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科学研究和统计工作合作交流。
(十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局机关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十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评价。
(十三)承办上级统计部门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