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职责

环保局职能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区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职责和授权拟定有关法规的实施意见。

(二)负责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

(三)负责落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

(四)拟定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本区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实施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五)组织对本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及资源开发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负责对进入本区的污染治理企业的资质审查。

(六)监督和实施排污申报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和限期治理制度,组织推行污染物集中控制;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七)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进行监督,并对生态环境管理提出政策建议;监督检查辖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指导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和生态农业建设。

(八)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对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九)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归口管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开展环境保护模范城区创建工作和环境保护统计工作。

(十)受理单位、个人对污染和损害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组织调查和处理本区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负责全区环境保护行政稽查。

(十一)负责全区环境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报本区环境质量报告书和工业污染源状况报告;发布本区环境状况公报。

(十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环境意识,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组织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区的履约活动和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的有关工作。

(十四)组织和监督实施环保“五大行动”。

(十五)对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全区环境保护国际科技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和组织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在本区的履约活动。

(十七)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